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涉案文章虽未完全删除,但多数内容已被平台屏蔽。

一场由报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某系某财经媒体记者。2021年至2024年间,其通过电话采访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查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等渠道,采写并发布多篇涉及三达膜经营情况的财经报道。
2024年3月,微信公众号“蓝某某博士”发布文章《记者陈某某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文中直接点名记者,并使用“无良记者”等措辞。陈某某认为,该文对其职业声誉造成严重贬损,遂将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蓝某某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涉案公众号并非公司官方账号,文章亦非公司发布,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蓝某某本人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报道属正当舆论监督
在审理中,法院对陈某某此前发布的多篇报道内容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相关报道具有明确消息来源,基于公开信息与正常采访形成,不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情形,属于新闻媒体依法行使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的正当行为,并无明显“不实报道”。
与之相对,涉案文章中出现的“无良记者”“误导性极强”“具有明显报复性”等表述,带有明确的人身指向性和侮辱性,已超出合理评论和澄清范围。
判决指出,涉案文章发布后,在留言区及其他平台引发对记者的负面评价,客观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害。
实控人与公司共同侵权?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在于侵权主体的认定。
法院查明,涉案微信公众号虽未完成实名认证,但结合其历史文章署名、内容指向及与公司高度相关的发布记录,可以认定蓝某某系侵权文章的直接发布者。
同时,法院认为,蓝某某作为上市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其个人身份与公司具有高度公众关联性。涉案文章发布目的在于反驳针对公司的负面报道、维护公司商业信誉。在公司明知该个人公众号与自身存在事实关联,且多次发布公司相关内容的情况下,未采取制止措施,客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放任过错。
据此,法院认定该侵权行为构成上市公司与蓝某某的共同侵权。
判决结果与后续进展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由于被告公司已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原告陈某某表示,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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