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已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不再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实现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不留痕”。
一张无形的“黑名单”,足以让企业在商业世界中举步维艰。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本为规范市场秩序而生,却也可能成为企业难以摆脱的“原罪”。新修订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实施后,近期,多地探索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留痕”的做法,体现了监管思维的重大转变——从单纯的惩罚惩戒转向修复引导,让“跌倒”的企业能够真正重新站起来。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留白”,恰是对市场主体最深切的尊重与呵护。
经营异常名录的设立初衷,在于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通过信息公示倒逼企业规范经营。然而,当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弥补过失后,若异常记录依然如影随形,这种“终身污点化”的处理方式就有失公平。现实中,不少企业因曾经进入经营异常名录而在招投标、融资贷款等环节屡屡碰壁,甚至因此陷入“异常—经营困难—更加异常”的恶性循环。信用惩戒变成了信用“绞索”,这与建立名录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案例颇具代表性。该公司因年报填报疏漏被列入经营异常,补报后虽被移出,但历史记录导致其失去一个重要项目竞标资格。公司负责人无奈表示:“我们已为小失误付出代价,为何还要承受无休止的惩罚?”类似情况不在少数。调研数据显示,超六成企业认为,经营异常记录的影响“过度且持久”。当惩戒效果远超过错程度时,制度便偏离了其应有的比例原则。
“不留痕”改革的实质,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体现了监管的智慧与温度。浙江省率先试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显示历史记录,企业满意度显著提升;上海市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市场主体活力明显增强。这些实践表明:有效的监管不在于制造恐惧,而在于引导规范。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往往比持续惩罚更能促进企业自觉守法。
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修复与信用惩戒同样重要。国际经验显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普遍设有信用修复期制度,允许企业在改正错误后重新开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更需要平衡约束与激励。监管部门指出,信用监管不是要把企业管死,而是要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后有机会重回正轨。这种理念正在形成广泛共识。
当然,“不留痕”不等于无原则的“洗白”。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对屡犯不改的企业,应当强化惩戒。关键在于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使监管力度与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江苏省实行的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参考,该系统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动态调整监管频次,既提高了监管效率,又避免了对诚信企业的误伤。
让企业重新出发“无阴影”,展现的是一个成熟市场的包容与自信。当企业不再因一次无心之失而背负终身污名,当监管不再停留于简单的贴标签管理,我们才能真正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不留痕”改革不仅是一项具体措施,更是监管理念的重要进步,它为构建更优质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启示——监管的最终目的,始终是促进健康发展而非设置无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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