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7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玉良、张蕴、王晓东:
经查,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控股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累计金额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在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中亦未如实完整披露相关诉讼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7.4.2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绿地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绿地控股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张玉良作为绿地控股时任董事长,对绿地控股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张玉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张蕴作为绿地控股时任董事、执行总裁,对绿地控股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张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王晓东作为绿地控股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绿地控股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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