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个贷息费将强制公开,禁止收取任何未明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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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及环节等作出了细化要求。《规定》共11条,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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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在介绍《规定》制定背景时表示,近年来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机构在息费信息披露上存在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为此,《规定》明确了个人贷款业务的综合融资成本范围,并推行“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要求所有从事个人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贷前向借款人清晰、完整地列明各项息费,并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规定》抓住息费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从源头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使个人贷款各项息费“阳光化”“透明化”。

覆盖所有息费项目,杜绝“隐形收费”

依据《规定》,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规定》中实现了两个“全覆盖”:一是息费项目全覆盖,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和挪用违约金等全部纳入了综合融资成本;二是贷款机构全涵盖,适用对象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

也就是说,只要开展个人贷款业务,贷款机构都必须将所有正常履约成本、可能发生的违约成本都“摆到台面上”。

在明确综合融资成本范围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提出了“一表展示”的操作要求。

《规定》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向借款人逐项明示具体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以及收取主体,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为确保借款人能够在签约前充分了解融资成本,《规定》针对不同业务场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现场办理: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借款人必须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

线上办理:须通过弹窗展示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确认;

线上消费场景分期: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

强化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

针对当前个人贷款业务中广泛存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营销获客、担保增信机构),《规定》明确要求贷款人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规定》与此前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相衔接,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助贷、联合贷等模式下息费透明度的持续关注。

考虑到贷款人调整业务流程等现实需求,《规定》将施行日期定于2026年8月1日,预留了约5个月的准备时间。同时,《规定》采取了“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严格按新规执行,存量业务不受影响。这一安排既为行业留足了缓冲期,也确保新规落地后新增业务能够第一时间实现息费透明化。

《规定》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将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明示成本、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规定》的出台,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举措。“过去消费者往往主要关注利率,却忽略了各种服务费、担保费,导致实际融资成本远高于预期。新规要求一表明示、逐项列明、年化加总,真正让借款人看清自己到底要付多少钱,切实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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